世界周刊 2010年2月14日 问答

问答 1. 2. 3. 4. 5.


问答 1.

除非符合条件 受245(i)保护 非法入境 调整身分难度高

蒂芙尼读者问:

我在2005年偷渡入境美国,没有入境纪录。我有两位在美国出生的子女,且我丈夫现在已是美国公民。请问要如何调整身分?

李亚伦律师答:

245(i)条款规定,在2001年4月30日前递交过移民申请或劳工纸申请的非法移民,可以在美国面谈调整身分。除非你也受到条款的保护,否则你没有条件调整为永久居民的身分。即使你按时递交了申请文件,你还需要证明2000年12月21日人在美国才符合申请资格。

请注意,另外有一个早期的245(i)条款,不需要提出人在美国的证明。此类的劳工纸或移民签证的申请,必须在1998年1月14日前递交。至于你是否符合条件,还可看你在未满21岁前,是否有人为你父母递交过任何移民文件。只要是允许家属同时移民的类别,如F-4类别,即你父母任何一方的兄弟姊妹在你未满21岁前为你父母申请过移民,你就有资格。但如果是申请类别属直系亲属,譬如你的美国公民兄弟姊妹申请你的父母,你则没有资格,因为这种类别不可携带家属。

除非你受到245(i)的保护,你调整身分的选择有限。一则等待法条改变,或去海外的美国领事馆面谈,然后试图申请豁免、解除因非法居留而受到的十年不准入境的惩罚,或在这里等入境十年后,试图向移民法庭申请取消移送出境令(十年绿卡案)。

当然你有责任证明你出境将导致你的美国公民或绿卡父母、配偶或子女生活遭受特殊、极端不寻常的困难。

问答 2.

移民局面谈 子女不能做翻译

伊利诺州读者问:

我在3个月前为父母申请绿卡,现在他们要去面谈。请问我可以当他们的翻译吗?

李亚伦律师答:

一般条例规定,若申请人不能在面谈时用英文交谈,必须在不增加移民局的负担下,提供一位对英文及申请人母语均流利、称职的翻译员。翻译人必须18岁以上,不能是申请人的律师或登记的代表人或为申请人作证的证人,或者如果申请人在移民局有一份政治庇护案正在审理中,不能由申请人祖国的国家代表或雇员翻译(若无国籍,最后居住国的代表或雇员包括在内)。

此外,许多移民官员认为上述这些条件是最起码的规定,还有其他的人不应担任翻译。

最近我们有一宗涉及婚姻的案件,申请案最终获得批准,但移民官员要求我们的客户,带两位既不是亲戚也不是家人的翻译员分别为这对夫妇翻译。根据这个规定,你不符翻译资格,因为你是申请人(petitioner),也是此案的证人。

虽然我们也见过一些移民官员允许申请人、甚至律师来当翻译,但很可能不会允许你当翻译。如果你的父母需要翻译,我建议你带一位跟你们没有亲戚关系的人去当翻译。请注意,有一部分移民局会提供翻译服务,所以你应该向当地的移民办事处查询其政策。

问答 3.

有递解令 须接受不准入境处罚

陈读者问:

我有美国的递解令。如果获得加拿大的身分,我可以来美国吗?如果我仍会受到不准入境的惩罚,要被罚几年呢?

李亚伦律师答:

有递解令在身的当事人无法因拥有加拿大的身分而免除此令。一般来说,有拒绝入境令(exclusion)的人一年内无法返回,有递解令(deportation order)的人将受到五年不准再入境的惩罚。自1996年的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责任法案立法后,移送出境程序 (removal proceedings)代替了上述两个法令。不论他们何时离开美国,先前拒绝入境者将受到五年、递解令者则受到十年不准再入境的惩罚。如果美国国安局同意让你回来,你可能可以获得临时再入境的许可,或再入境定居美国的预先许可。如果你犯过罪或有欺诈的罪行,很可能这些罪行需要先得到豁免,才有可能再入境美国。

问答 4.

有驱逐令 可要求延迟递解

林读者问:

我15年前来到美国,在1997年以同性恋为由申请政治庇护,上庭后输了,有自动离境令。后来我在美国结了婚,现在有两个子女。我曾在2003年申请重新开案但输了,上诉联邦法庭也输了。现在我的两个子女有病,必须留在美国接受治疗。我已报税10年,并有一栋房产和生意。我有医生证明和医生、学校校长、教会及10位警察和朋友们的求情信。请问:如果我把这些资料寄去上诉局能否成功,能否把驱逐令取消?上诉局的法官能否看到这些文件?

李亚伦律师答:

写求情信给移民上诉局无法取消你的驱逐令。不管移民上诉局是否有人看你生活困难的求情信,跟你重新开案没有关系。你没有提到是否具有根据移民法条可让移民上诉局解除你困境的资格。但你若可说服一位国会议员代表你递交一份私人法案,说不定有可能。但大多数这类尝试都不成功,特别是作为国会众议员和参议员,提出对名声不利的法案都小心翼翼。

此外,你可以和国安局联络,要求延迟递解,也就是请求该局允许你暂时留在美国不要将你递解,并给你工作许可证。请注意,现任政府当局支持全面移民改革计画,如果通过立法,你的情况可能包括在内,让你最终可得到永久居民身分。

问答 5.

领馆拒签不合理 无法起诉

张读者问:

我是美国公民,2008年递交I-130表申请我在中国的丈夫移民。2009年9月他第一次面谈,但没被批准,广州领事馆要求我们补交材料,包括信件、电话帐单、相片及解释我们如何相识的书面文件。大约一个月后(2009年10月),他收到案件被拒的信,信上说会把案件退回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移民局收到案件后会写信告诉他。我的问题是:我接下来要怎么做呢?因为案件还没有退回美国,我能不能现在再重新为他申请I-130(亲属移民申请)或I-129F(K3申请)?另外,如果我要上诉,能不能和重新申请一起进行?若上诉,移民上诉局改批的机会有几成?

李亚伦律师答:

广州领事馆似乎认定大多数与外籍人士结婚的案件是假的。从向我们咨询的广州拒签婚姻案中,许多拒绝的理由很荒谬。譬如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提供给广州领事馆的一份备忘录中提到,中国籍的人与一位从纽约回中国的中国出生的人结婚属欺诈因素的一种。我们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指出,这不能构成令人怀疑的理由,令人怀疑的情形应该是纽约的波多黎各人去中国和中国华人结婚。

这种已被领事馆拒签的案件,没有更好的选择余地。递交新的I-129F或I-130申请甚至可能导致驻广州领馆拒绝面谈,或仅查问从上次拒签后有什么新的理由。拒签的案件退回美国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处理它大约需要二年多,但移民局在去年曾表示,希望收到的退回案件在一年内处理完成。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办事处已意识到许多广州领事馆的非理性判决,故对一些案件也把先前已批准的I-130案件再重新批准。这些案件的困难性是在案件重批后会再送回广州,再次面谈,但许多案件仍然再次拒签。很遗憾的是,拒签案没有快速简便的途径可行。

根据移民法,不管领事馆官员的判决如何不合理,都无法起诉。如果真的能去告他们,相信领事官员的判决会更合理些,并照法规行事。

 

以上提供资料乃属一般性质,可能不适用于个案实情或情况,此资料不该解释为法律 建议,亦不属李亚伦律师事务所职务,也无因此建立律师与客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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